新余學院交換生管理辦法(2022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交換生管理,加強學校教育國際化建設,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性、復合型人才,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國際慣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換生,是指根據學校與國外或港澳臺地區高等院校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交換培養的學生,包括我校派往國(境)外交流學習1-2個學期的學生(以下簡稱“派出交換生”),以及國(境)外大學派到我校交流學習1-2個學期的學生(以下簡稱“國(境)外交換生”)。
第三條各學院等人才培養單位,要積極支持、鼓勵學生申報交換生項目,為學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同時協助做好國(境)外交換生的教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以下簡稱“國際處”)為交換生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咨詢、協調和管理。
第五條教務處負責本科交換生的學分轉換和學籍管理。
第六條各學院負責交換生的推薦,并報國際處初審,國際處會同教務處確定最終人選。
第七條學生就業與事務處負責派出交換生返校后的注冊及評獎、評優工作。
第八條各相關學院負責接收國外院校交換生,并負責教學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九條國際處負責接收港澳臺院校交換生,并負責教學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派出交換生的管理
第十條派出交換生的選拔
派出交換生的選拔,堅持信息公開、機會均等、自愿報名、擇優篩選的原則。
1.國際處根據學校與國(境)外院校的合作協議,確定年度派出交換生的數量和要求,及時發布信息,提供咨詢,并會同相關學院、教務處組織交換生的選拔工作。
2.交換生項目申請者的基本條件
(1)學校在籍本科生,或者符合學校與國(境)外合作協議規定的學校在籍學生。
(2)政治素質良好,思想品德合格,學習成績良好,具有較強的進取心和責任感。
(3)外語能力強,雅思、托福或其他語言的水平考試成績優秀者,優先考慮。
(4)身體健康,具有較好的心理素質和適應能力。
(5)具有在國(境)外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
3.申請者須充分了解對方學校有關專業的教學計劃及課程設置,結合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妥善安排學習計劃。高年級學生在參加交換生項目前,應先行處理好與中期考核、畢業、升學等相關事宜。
4.申請者須填寫《新余學院學生派出項目申請表》,經相關學院或教務處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國際處。國際處根據項目要求和申報情況,會同教務處審核,并將選拔結果通知申請者。
5.國際處負責與國(境)外合作院校聯系,辦理擬派出交換生的錄取手續,并協助辦理出國(境)手續。
6.交換生出國(境)后兩周內,國際處將所有交換生名單報送相關學院、教務處、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就業與事務處備案。
第十一條交流學習期限
交流學習期限一般為1-2個學期,不得擅自終止、延長學習期限,不得擅自轉往其他學校。
第十二條學籍和學分管理
1.學校保留派出交換生在外學習期間的學籍。派出之前,交換生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在國(境)外學習期滿后須按時回校。
逾期不歸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交換生應根據對方學校相應學期的課程設置修讀與自己專業相同或相近的課程。交換生在境外大學所修學分和學時總量原則上應和其在新余學院本專業培養方案學分和學時總量相當,本科生一般為16-18學時計1個學分。
3.根據學生所修課程內容,學校認定其課程名稱及相應的課程屬性(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通識選修課)。凡在對方學校所修課程的內容與學生所在學院專業培養方案無法對應的,統一認定為選修課程或通識課程。學生參加國(境)外短期班如夏令營、冬令營等項目所獲得的學分,可以作為選修課予以認定,但轉換學分不超過2個學分。
4.交換生交換學習時間為一學期者,只要其所修課程達到學校所列交換生所在學科(一級學科)核心課程3門,即可認定該生本學期所屬學科(二級學科)教學計劃中所有課程的學分;交換生交換學習時間為一學年者,只要其所修課程達到學校所列交換生所在學科(一級學科)核心課程6門,即可認定該生本學期所屬學科(二級學科)教學計劃中所有課程的學分。
5.交換生在外學習時間將記入修業年限,本科畢業班學生在征得學校同意的情況下,可在交換院校完成畢業論文及論文答辯。
6.成績轉換及學分認定流程
(1)交換生在外學習所取得的學分、畢業論文(須有中文翻譯件和交換院校指導教師簽名)、論文答辯成績及相關評審資料,由該校寄至國際處,國際處轉交相關學院。
(2)相關學院根據該材料審核學生提交的《新余學院交換生成績轉換及學分認定申請表》,審核結果交教務處復審并完成成績錄入。
(3)課程成績及學分認定結束后,《新余學院交換生成績轉換及學分認定申請表》原件交教務處留存,境外大學提供的成績單原件由所在學院存入學生檔案。
7、成績轉換辦法
(1)對方成績標準與新余學院相同時,直接認定。
(2)對方成績標準與新余學院不同時,參照下述標準轉換:
成績等級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四分制績點 | 4.0 | 3.7 | 3.5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8 | 0 |
轉換后成績 | 98 | 95 | 91 | 88 | 85 | 81 | 78 | 75 | 71 | 68 | 65 | 60 | 55 |
8.在對方學校修讀課程未合格者,返校后需補修所缺的學分。對于學校認定必須補課的課程,可采用以下辦法:
(1)交換項目結束后,回校隨下屆同學修讀。
(2)交換項目結束后,如果時間允許,可于考前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參加同屆相關課程的考試。外語、體育、政治類公共課優先采用此辦法。
9.交換生成績轉換及學分認定以對方學校出具的成績單為依據。交換生在交換學習結束后三個月內,學校未收到其交換院校的成績單,將被視為放棄成績轉換和認定,必須補修其所在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
第十三條國(境)外管理
1.交換生所在學院需安排專人負責交換生工作,定期通過郵件或其他方式與其保持聯系。
2.交換生到達國(境)外后,應于一周內將國(境)外住址和聯系方式通知國際處和所在學院交換生工作負責人。
3.交換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應定期向所屬學院匯報學習和生活情況;應遵紀守法并遵守所在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遵守外事紀律,不做任何有損國家利益的事情;遇到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國家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及學校報告。
4.交換生在交換期間因故中止學習計劃,必須向雙方院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提前返校。
5.交換生在學習期滿后15日內向所在學院和學生就業與事務處報到,并在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國際處提交留學總結。
第十四條交換生完成交流期間的學業,成績合格,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加評優及獎學金評審。
第四章 國(境)外交換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國際處根據學校每年與國(境)外合作院校的協議內容,確定本年度學校接收國(境)外交換生的數量和專業。國際處協助辦理入境手續,各相關學院負責接收國外交換生,負責教學安排和生活管理。
第十六條國際處負責港澳臺交換生的入境手續、教學安排及生活管理等事宜。
第十七條國(境)外交換生在學校就讀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國(境)外交換生在學校學習結束后,相關學院根據其選課表,10天內收齊各門課程的考試成績(一式兩份),報國際處。國際處予以整理,必要時翻譯成英文或學生所屬國語言,報教務處或學生就業與事務處審核并加蓋公章后,轉交學生或寄往交換生所屬院校的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港澳臺交換生的成績整理與遞送事宜,由國際處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際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